| 蚌埠13种情况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
| 2010-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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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购买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一年以内); |
(2)建造、翻建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一年以内); |
| (3)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
(4)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一年以内); |
| (5)下岗失业、单位为职工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的; |
| (6)单位破产、解散,停缴住房公积金的; |
| (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 (8)户口迁出本市的; |
| (9)出境定居的; |
|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
| (11)离休、退休的; |
| (12)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及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
| (13)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大病种类:1.慢性肾衰竭(尿毒症);2.恶性肿瘤;3.再生障碍性贫血;4.慢性重型肝炎;5.心脏瓣膜置换手术;6.冠状动脉旁路手术;7.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8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
|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先将所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在有效时期内交由所在单位进行初步审核(每次累计提取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额),单位对符合规定的职工开具《蚌埠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账凭证》(五联单),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将款项转至职工单位账户,由职工所在单位发放,一般7个工作日可到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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